歡迎蒞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謝秀琴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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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事項 / 婚姻親屬﹞

婚姻親屬


人工生殖 回頁首

人工生殖法第12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時,應向受術夫妻說明人工生殖之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危險及其他可能替代治療方式,取得其瞭解及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始得為之。醫療機構實施前項人工生殖,對於受術夫妻以接受他人捐贈之精子方式實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夫之書面同意;以接受他人捐贈之卵子方式實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妻之書面同意,始得為之。前項之書面同意,應並經公證人公證。」

應備事項:

同意書一式四份(夫妻及醫療院所各一份,本所依法留存一份,送交所屬法院存查一份),如果醫療院所已給予固定之格式版本,敬請準備4份,如果沒有,本所亦備有同意書格式,您無須自備,我們會幫您打字,您只要確認並簽名!

由夫妻雙方親自到本所辦理,均攜帶身分證(記載配偶為對方)、印章。本所完全尊重您的隱私,讓您在安心的氣氛當中完成公證,並祝您好孕臨門。

公證費1000元。



離婚 回頁首

請雙方當事人及二位證人攜帶身分證、印章親自至本所辦理。

到場前,請先就夫妻財產分配、贍養費、子女監護、探視、扶養費等相關事項約定清楚。如有法律上不明確之處,可向公證人詢問。

協議書內記載有一定金錢之給付者,並得約定為逕受強制執行條款,如有違反,不必再提告! 事先預防並保障權益!

有財產分配之約定者,請提出財產證明,如房屋稅單、房屋權狀、土地登記簿謄本等。

離婚達成協議後,仍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離婚始生效力。

未涉財產事項者,公證費:公證1000元、認證500元。如協議書內記載有財產價值或金錢給付者,並參照公證費收費標準表收費。強制執行費用依法加徵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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