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蒞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謝秀琴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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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至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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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3:30~17:00

※請事先預約,
以免久候!

 

﹝服務事項 / 婚姻親屬﹞

婚姻親屬


結婚 回頁首

自97年5月23日起,公證人作成之公證僅為結婚之書面,結婚當事人雙方仍須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後,結婚才算生效,並以登記日為結婚日。

新郎、新娘及二位證人攜帶身分證、印章親自至本所辦理。如希望同時舉行儀式者,請於二日前備妥新人及證人之身分證,至本所登記預約。

新郎或新娘為外國人或居住境外者,請另附單身證明,業經中華民國駐該國之使領館或辦事處驗證並外交部覆驗者。

新人未滿20歲者,須法定代理人同行到場。

需結婚儀式者,結婚當日,請新人及證人依預約時間提早二十分鐘,親自攜帶身分證、印章,至本所報到。新人及證人服裝以整潔、大方為原則。

公證費1000元,假日或非上班時間1500元。如需加發英文證書,另加收400元。


人工生殖 回頁首

人工生殖法第12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時,應向受術夫妻說明人工生殖之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危險及其他可能替代治療方式,取得其瞭解及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始得為之。醫療機構實施前項人工生殖,對於受術夫妻以接受他人捐贈之精子方式實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夫之書面同意;以接受他人捐贈之卵子方式實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妻之書面同意,始得為之。前項之書面同意,應並經公證人公證。」

應備事項:

同意書一式四份(夫妻及醫療院所各一份,本所依法留存一份,送交所屬法院存查一份),如果醫療院所已給予固定之格式版本,敬請準備4份,如果沒有,本所亦備有同意書格式,您無須自備,我們會幫您打字,您只要確認並簽名!

由夫妻雙方親自到本所辦理,均攜帶身分證(記載配偶為對方)、印章。本所完全尊重您的隱私,讓您在安心的氣氛當中完成公證,並祝您好孕臨門。

公證費1000元。


認領 回頁首

應備事項:

認領書一式四份(雙方各一份,本所依法留存一份,送交所屬法院存查一份)(本所亦備有格式,您無須自備,我們會幫您打字,您只要確認並簽名!)

認領人(父)及被認領人之生母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和印章,親自至本所辦理,另須帶被認領人與生母之戶籍謄本一份(要看得出來子女出生前一年的母親婚姻狀況,記事欄請勿省略)。子女尚未報戶口者,帶出生證明書一份。被認領人年滿七歲者,亦應親自到場。

如認領人(父)為外國人,請準備護照及業經中華民國駐該國之使領館或辦事處驗證之該國認領相關法律中文或英文版本!

公證費(中文):公證1000元。認證500元。


收養 回頁首

收養契約之公證,收養者與被收養者應親自攜帶身分證、印章至本所辦理。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其法定代理人應親自到場,並依下列規定辦理:(注意!經公證之收養契約仍應經法院認可後始生效力)。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其配偶共同為請求人。但有民法第1074條但書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子女被收養時,應提出父母同意出養之公證書面,但父母已親自到場提出同意書面並請求公證或有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之同意。但有民法第1076條但書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收養關係之一方為外國人者,應提出護照及業經中華民國駐該國之使領館或辦事處驗證之該國收養相關法律中文或英文版本。

公證費(中文)1000元。


離婚 回頁首

請雙方當事人及二位證人攜帶身分證、印章親自至本所辦理。

到場前,請先就夫妻財產分配、贍養費、子女監護、探視、扶養費等相關事項約定清楚。如有法律上不明確之處,可向公證人詢問。

協議書內記載有一定金錢之給付者,並得約定為逕受強制執行條款,如有違反,不必再提告! 事先預防並保障權益!

有財產分配之約定者,請提出財產證明,如房屋稅單、房屋權狀、土地登記簿謄本等。

離婚達成協議後,仍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離婚始生效力。

未涉財產事項者,公證費:公證1000元、認證500元。如協議書內記載有財產價值或金錢給付者,並參照公證費收費標準表收費。強制執行費用依法加徵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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