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事項
/ 前往國外﹞
前往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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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書認證
(如戶籍謄本、衛生署藥政處證明、良民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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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 
由翻譯者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授權辦法)到場辦理,到場人攜帶之身分證、印章。
翻譯原文,如係從外國取得之證明文件,請先經我國駐該國之使領館或辦事處驗證,才可持往本所辦理。
翻譯原文,如係私文書,如您需要一併認證,因必須至發文單位現場認證,請至發文單位所在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處認證。
翻譯內容如有錯誤或不實者,應修正後,才可完成認證。
公證費每件750元。原文文書亦須認證者,另依公證費收費標準。
建議翻譯文件請事先與本所預約聯絡,或用電子郵件寄送taipeinotary@gmail.com,確認文件翻譯之正確性,節省彼此時間,以免久候或因譯文須修正而再跑一趟。
單身證明 
本人身分證、印章,由本人親自到場辦理。
最近一個星期內之個人戶籍謄本(份數:依個人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由本所留存)。
曾經離婚或配偶死亡者,如依持往地區要求(如越南),必須以離婚協議書、配偶死亡證明書等附件作為證明者,請另向戶政事務所聲請與原登記原本相符之影本,份數同前。(注意:離婚協議書或死亡證明書,只能向原登記的戶政事務所領取,這部分戶政事務所尚不能連線作業)。
如係申請辦理英文之單身宣誓書,除自行準備英文宣誓書外,本處亦備有相關格式提供您參考使用,但請自行提供關係人護照上的英文姓名,前述之戶籍謄本並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英文本(戶政事務所約需五個工作天,方得領取英文戶謄,請注意!向戶政申請英文戶謄時,要同時提出護照。領取英文戶謄時,要先仔細核對資料之正確)。
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
旅遊 
巴基斯坦簽證,須申請人先辦理簽證書認證。請由申請人親至本所,攜帶護照、身分證、印章、簽證書及照片(一式6份,您帶走5份,本所留存1份。照片份數請同前)
公證費(英文)750元
未成年人辦理某些國家旅遊簽證(例如:申根簽證),需要辦理監護人之同意書認證。
請父母一同親至本所辦理,攜帶身分證,印章,簽證同意書,及有孩子資料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如果父母已離婚,請由有監護權之一方來所辦理,但請注意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必須於孩子的記事欄載明監護權之歸屬。
如果是父母有一方死亡的情形,請多攜帶一份過世者的除戶謄本,上面載明已死亡。
公證費中文每件500元,英文每件750元。
出生證明 
由本人或親人至本所辦理,到場人攜帶身分證、印章。
需要認證之出生證明書(份數,依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本所留存。領回之件數以5份為限)。出生證明書內新生兒姓名如需註記者,請預先請出生醫院或證明單位註記。
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
出生證明遺失,無法再獲得補發;或者出生證明製發單位已經不存在,無法認證者。實務上有下列二種作法,請預先詢問您準備攜往使用之單位確實可行後採用:
(1)以出生宣誓書代替,請參考出生事實宣誓書說明。
(2)至當初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影印當初檢附留存之出生證明,由戶政事務所蓋章證明與原本無誤後,以該戶政事務所蓋章之影本辦理認證。
出生事實宣誓書 
由本人或父母至本所辦理,到場人攜帶身分證、印章。
記載出生事實人資料之戶籍謄本(份數,依個人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由本所留存。領回以5份為限)。
如須另以出生證明書作為附件者,請另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與原登記原本相符之出生證明影本。
如係申請辦理英文之出生宣誓書,除自行準備英文宣誓書外,本處亦備有相關格式,提供您參考使用,但請務必提供關係人護照內英文姓名。
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
監護委託 
由父母攜帶身分證、印章一起親至本所辦理。
提出記載父母與子女間關係之戶籍謄本一份。
英文監護委託書,請攜帶關係人護照,並於監護委託書內依護照英文姓名填寫。
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
公文書認證(如戶籍謄本、衛生署藥政處證明、良民證等) 
公文書依公證法之規定, 唯有持往國外使用,方得辦理認證。
請由持公文書者親至本所辦理,攜帶身分證、印章。
應提出該公文書(份數,依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由本所留存。領回以5份為限)。
公證費用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
學歷(如成績單、畢業證書等) 
由學生本人或親人至本所辦理(學生未滿18歲,則由成年之親人到場),到場人攜帶身分證、印章。
需要認證之成績單或畢業證書正本(份數,依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由本所留存。領回以5份為限)。
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
證明書(DNV,醫療器材公會等)
由持證明書者至本所辦理,到場人攜帶身分證、印章。
需要認證之證明書(份數,依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本所留存。領回之件數以5份為限)。
證明文件如係私人單位發給者,必須到該處查證。如該單位不在新北地院轄區,因必須至該處現場認證,請覓該處所在轄區之公證人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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