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時間】 |
新聞專區 ◎99/01/01 自99年1月1日起,設址於新北市轄區內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5億元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之主管機關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變更為新北市政府,公司登記事項僅須就近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辦理。
自99年1月1日起,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文修正,大陸配偶申請第一次來臺團聚時,可免附大陸醫療機構出具之健康檢查證明。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於民國98年4月12日廢止,自民國98年4月13日起,公司組織獨資.合夥的商業依法辦理登記後,相關單位均不再發行「營利事業登記證」。任何人均可上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最新登記資料。 謝秀琴事務所-公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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