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蒞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謝秀琴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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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本所 / 公證好處多多】

公證好處多多


比買保險更有保障!

事先公證,就像用少少的錢,買一個大大的保障!尤其是約定強制執行條款之公證書,萬一債務人違反特定義務時,債權人不必再去法院提告,不必再繳高昂的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不必花時間跑法院跑個一年半載,不必再生氣傷身或傷腦筋,如果事先有公證,直接就在債務人違約的這個時候,拿公證書請求執行法院實施強制執行,迅速達成清償債權的目的!

可以約定強制執行的種類大致為:
不動產租賃、借貸、買賣,或金錢借貸、還款協議、離婚協議有關金錢之給付部份等等,可以約定到期如不依約給付金錢,或租屋借屋屆期不返還房屋時,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證據保全

公證書是公文書,也是證據的一種,法律規定公文書推定為真正!事先公證,不但保全證據,也可供將來訴訟上事實認定之參考,還原當時的真實情況。

 

權益保障,預防糾紛

協議或契約書因在公證人面前做成,對當事人會產生一定的心理上壓力,可發揮督促履行債務之功能,避免將來無益之爭執。

遺囑因涉及遺產分配,為免日後發生紛爭,被繼承人可以事先公證遺囑,預做安排與規劃,讓子孫日後有所遵循,一家和樂。

 

法定不得撤銷

贈與契約經公證後,贈與人不得隨意撤銷贈與,對受贈人較有保障。

 

免徵稅之證明

房屋借用契約經公證後,可作為向稅捐機關證明無租賃所得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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