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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遺產
遺產分割協議
由全部繼承人本人或授權他人(見授權辦法)至本所辦理,到場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記載被繼承人(過世者)死亡日期之除戶謄本,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相關的財產價值文件(如房屋、土地權狀,房屋稅單,土地謄本,國稅局證明等) 遺產分割協議書依繼承人之人數加二份(每位繼承人一份,本所留存一份,送交所屬法院存查一份)。 公證費依協議書內記載之財產價值,參照公證費收費標準表(費用標準)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