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蒞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謝秀琴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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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事項 /授權辦法﹞

授權辦法


個人授權 回頁首

應填具授權書(請下載授權書),上面記明姓名、性別、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戶籍地址以及代理人之姓名、性別、身分證字號等,授權書並記載授權人本人授權代理人得為其辦理特定事項(必須寫清楚哪些事項,例如房屋租賃、終止租約等,切莫籠統)之公證或認證,由授權人簽名並蓋章。

在國內作成授權書有以下幾種方式,請選擇其中一作法:

(1) 授權書蓋用印鑑章,並附上戶政事務所最近核發之印鑑證明書一份。

(2) 由公務機關證明其真實(公務機關蓋用機關之關防及首長之官章等)

(3) 經過認證。(例如由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先認證過,也可以)

在境外作成的授權書:

A.應經中華民國駐該國使領館或辦事處證明。

注意:若在國外做成授權書,請務必填具正確完整周詳之處理事項,譬如出賣房屋之權限,出租房屋之權限或者是終止房屋租賃之權限,並注意不動產之住址必須與權狀登記者完全相符,請勿僅憑印象填寫,以免大費周章在外館辦好的授權書,回臺灣無法使用。

B.大陸地區應經當地公證,並經臺灣的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公司授權 回頁首

應填具授權書(請下載授權書),上面記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登記地址、負責人姓名、性別、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戶籍地址以及代理人之姓名、性別、身分證字號等,授權書並記載授權人公司授權代理人得為其辦理特定事項(必須寫清楚哪些事項,例如房屋租賃、終止租約等)之公證或認證。由負責人簽名(公司名及人名)並蓋大小章。

作成授權書有二種方式,請選擇其中一作法:
(1) 授權書蓋用公司大小印鑑章(就是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上面那一組大小章,請務必核對清楚!別組大小章不可以!),並附上登記事項卡(見以下規定)。

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發卡時間如在6個月內,請攜帶該卡正本與一份蓋有印鑑大小章之影本,影本供本所留存。

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發卡時間如是在6個月以前,則請向主管機關請領該卡抄錄本。抄錄本正本請由本所留存。(設籍台北縣之公司,資本額在5億以下,請向台北縣政府申請抄錄本,5億以上,請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領;台北市公司請向核發該卡之市政府建設局或經濟部商業司請領抄錄本)

所謂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的正本與抄錄本,就好比是戶口名簿與戶籍謄本!一個家戶只有一份戶口名簿,但可以去戶政領不限份數的戶籍謄本!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的正本,就好比戶口名簿之於一個家庭,所以,一個公司也只有一張正本,如果要抄錄本,就是要去主管機關申領,份數多少,就看想要領多少份!這份抄錄本正本上面,公司的印鑑是影印的,所以還是黑色的,但是,主管機關會在抄錄本上面蓋上紅色的抄錄圓印,記得要把這一份有主管機關紅色圓印的抄錄本正本,提供給公證人留底喔!。

(2) 經過公證人認證的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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